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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租方,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由于出租方未按约定(2017年8月31日)交房,故提出房屋作为补偿,该租赁合同租金、押金等所有款项全是0元,合同到期后,由于出租方仍未交房,口头承诺仍免费提供居住。2018年5月10日左右对方提出交房,并要求收取租金来抵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承担租金吗?以及承担租金是按原合同吗?借方面积远小于所要交房屋,但是租金和违约金价格几乎等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我认为造成原来0房租的原因持续存在,故应延续原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违约金及租金分开清算,请问正确吗?)

其他 2018-05-21 1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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