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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探亲假,如果父母和配偶在外省的不同的市,可以两种探亲假在同一年休吗?

离婚 2020-02-28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拒绝休探亲假的要求是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休假权的侵犯。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同意休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根据劳动法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公务员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关于探亲假,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只是这个规定比较早,非国有企业中严格履行该规定的单位也相对较少。国务院1981年颁发的第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该规定自81年颁布以来并未被其他法规取代,亦未被废止,故至今仍应适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   探亲假期间工资规定: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探亲假期间路费规定: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探亲假的期限相关知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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