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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6月20日到上海某医院做膑骨手术,医院做的手术和没做一样,现在到其它医院都说我这个手术没做好,请问医院有责任吗?

其他 2019-03-23 22:3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首先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您可以选择: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应的鉴定方式为: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2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3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如起诉需专业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当面约谈。注意妥善保存病历、发票等证据材料。
  • 有没有责任,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确定
  • 法院起诉,鉴定是否有过错。
  • 需要鉴定的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我去年6月20日到上海某医院做膑骨手术,医院做的手术和没做一样,现在到其它医院都说我这个手术没做好,医院有责任
  •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做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院有过错可以索赔。
  • 如果对治疗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 你好 需要 鉴定医院是否有过错确定
  •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确实有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 可以去法院起诉,然后通过鉴定认定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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