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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女,36岁。被告,陈某,女,61岁。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下午6时许,原告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现被告倒在地上,表情痛苦。出于好心,上前询问,得知其腿部摔伤难以动弹。遂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垫付入院费3000元。半月后,被告出院回家调养。原告前往探望,并提出偿付所垫付费用。不料被告辩称自己摔伤是原告碰撞所致,因此无权要求偿付所垫款项。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归还所垫款项。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于是,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诉讼 2018-05-30 22: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述的案情,于之前的碰瓷案诉讼主体相反。就本案件我个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举证则用反了,原告证实了自己存在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则就与被告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被告应举证证实原告垫款的义务,举证不能的应支持原告诉请。我们应首先相信一个法律事实背后是个善良行为,才能鼓励相互扶助的道德建立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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