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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3月应聘深圳一家珠宝公司,任职成都业务销售主管2008年4月,我怀孕了,在同年11月我公司调整成都店撤销,这时公司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怀孕8个月了,硬是要求我去深圳上班要不就先离职生了宝宝再回去上班,经协商后没有再逼我了,给我发的基本工资,没有保险,顺便说一句2006年3月入职到现在就没有给我买保险只是在我再三要求下在2007年下半年每月发了200元保险补贴,但是就在2009年3月公司就给我停发了工资,理由是“合同签的是2009.3.8号到期没接通电话,也不跟公司联系,公司就停发了你的工资”!我找到管人事的说:产前十五天开始休产假,如果在这之前只能算是事假,没有工资的,说我的4个半月假期修满了,说从2008年11月就开始算产假了... 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本人2009,12.29剖宫产属完婚晚育)

仲裁 2009-04-28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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