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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为夫妻感情不合与2010年11月与前夫协议离婚,有一对双胞胎孩子现已满4岁,先前考虑到自己工作性质不能独立照顾孩子,所以将两个孩子交给男方抚养,未提及抚养费的问题,两个孩子每年交一万一的保险费用我们各自分摊,并且协议书上注明每月探视不少于四次,可是由于男方一直没有交保险费,所以本人主动承担了两个孩子的保险费用,目前其家人拒绝让本人见孩子,并借口称孩子身体不好,一直未送幼儿园,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教育问题,本人现想申请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吗?本人收入稳定,有固定的居所。

诉讼 2011-08-30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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