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保洁公司一名员工,出生年月:1967.12.30日,于2017年6月20日入职我司,签到的劳务合同,2017年8月10日离职,又于9.13日再次入住,继续签订劳务合同,11月2日,该员工中午回家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一辆外卖逆行电动车相撞,后肇事方逃逸,我司管理人员将该员工送到医院,经检查左脚外裸骨骨折,住院花费5千多元医药费,当时未出交通事故认定单,为了走保险,员工后找人补了交通事故认定单,我司通过保险公司赔偿5292元医药费,未支付11月3日起的工资,该员工认为我司应该继续支付其工资,我们认为该事故非我司责任,拒绝该员工请求,该员工将我司诉至法院。

其他 2018-06-07 12:3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