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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給已婚子女,能否算个人财产?通过赠予方式给子女,能算个人财产没问题,但要交很多税;通过买卖方式给子女,能少交很多税,但好像算夫妻共有财产。能否有办法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給子女少交税,但又能成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谢谢!

离婚 2019-12-21 20:1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的咨询问题,很高兴为你解答法律问题。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具体需要看你如何选择以及双方感情状况决定是否离婚。如果无法协议的话,你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经调解无效,无需担心,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会作出离婚判决的。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律之所以作出婚前财产可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是基于夫或妻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原则。但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 赠与签订协议明确赠与给自己孩子的话,不算共同财产。买卖也可以,需要看出资来源,只能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
  • 您好,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的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于避税考虑,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第一,建议您可以让父母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通过立遗嘱等方式明确将来房子归夫妻一方所有。为避免出现遗嘱无效情形,建议委托律师见证。第二,与丈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您所有。
  • 最好的办法是已婚子女俩公婆之间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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