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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份,我在公司上班干活中,同事在干活时给我开了句玩笑,我就在她后面搂着她的肩,可能当时弧度大,她没反应过来,她手机的剪刀直接戳到我的手了,当时手上有个洞,有血,她当时也没带我去医院,到现在半年了,还是痛,整个胳膊都痛,请问我是该赔偿找老板,还是找她,把我搞伤的这个人现在不想赔我

刑事辩护 2018-07-06 1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您好,这个要找弄伤你的人赔钱。请问有没有去医院做相关检查呢?人身损害能够索要的赔偿费用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具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恤金、伙食补贴、营养费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了解你的伤情,建议保管好首诊病历、CT光片、X光片、诊断证明、手术日志、出院小结等住院材料,没有看到材料不方便预估,可以来电联系让我了解具体的伤情,以便于帮你预估伤残等级及赔偿额。希望能帮到您。
    【追问】当时去到医院医生讲没事,两三个月就好了,吃点消炎药就好了。到现在半年了,只是比之前好点,但还是和左手不一样,老是麻木,这最近胳膊老是连着手痛,今天又去医院看看,医生说,她碰的这个伤口胳膊是不会痛的,医生说肯定是你自己颈椎不好,才会胳膊疼的,就怕到时候医院检查出来和她碰我的这个伤口没关系
    【回答】要是真没关系也不能向对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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