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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以20元的价格向被告李某租用两张海滩晒太阳时供躺卧用的折叠椅,椅子上贴有告示,要求承租人向服务人员索取收据,并予以保留,以供检查。张某向服务人员索取了该收据后,找了一个地点将折叠椅放好,躺上去时因帆布不坚固,导致跌落受伤,因此去请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李某以收据后面记载的免责条款作为抗辩。原告则主张“虽然曾经看到该票,但是不知该票上记载有免责条款”,因此主张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其他 2018-06-19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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