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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要离婚,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我给了女方五万元,她同意把车给我,她是当地户口,我是外地户口。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理?谢谢!

离婚 2018-07-21 12:4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双方如果同意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如果不行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男方起诉。
  • 你好,车辆过户去车管所,可以协议离婚,分割财产
  • 1、没有户口本的,属于手续不全,不能协议离婚。
    2、协议离婚时,需要到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3、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需要查验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后才能办理。没有户口本的,属于手续不全,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4、建议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户口本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曾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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