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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于20110630正式成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部门任职服务员一职,公司至今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于7月25前后督促公司尽快签署至今未果,而后,我于08.19许,因身体不适递交辞职报告,被告知满三是个工作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查阅相关法律资料觉得公司的提前30天的要求与法律不符合。 因为我与公司没有就试用期进行约定,所以不存在试用期,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我应宇22号自动不受公司规定条例限制但因公司始终不放人,在31号下午我没有去上班,公司说要按矿工形式处理,我觉得这是不合法的。 还有就是因为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偿我双倍工资

调解 2011-09-01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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