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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田某,在02年6月和再婚李某结婚。09年8月法院判决离婚。在婚期间,05年我们在男方单位、买了一处本单位职工誊出房产(这处房产是1998年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办理了房产证的,只是房产证在本单位原来住户的手里还没有过户。离婚时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原被告婚后购房交款5万3千元及阳台造价3000元属于两双方的共同财产,该房是被告单位的分配的福利房,原,被告尚未取得产权,根据实际情况应继续由被告居住使用,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该房已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共同财产分割出原告的个人财产37000元后,剩余购房款及其他已经查明的共同 财产及共同债务应平均分割。 一年后,将原住户,公路局及李某以房产证过户为由进行上诉。 其证据为一是向公路局交款的单据。二是向原住户交的小东房及阳台的铝合金款证明。三是房管局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及有关材料。四是离婚判决书。开完厅后,法院副厅长给我和我的律师说:这起案子的结果一是法院不能受理为由驳回上诉,二是要我们撤诉再打行政官司。法院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操作才能维权?电话:

离婚 2011-09-02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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