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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后父亲是汗族,母亲是土家族,孩子原本是汉族可以变更为土家族吗

离婚 2018-07-29 22: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可进行协商,只能走诉讼程序。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首先,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而改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个人的民族成份是可以更改的,但必须在二十周岁以前。  年满二十周岁者要更改民族成份,必须符合特殊条件:自己的民族成份与父母双方都不一致。这种情况可不受年龄条件约束。  个人民族成分更改具体细则如下: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十八周岁以下的个人,由父或母根据自己本身已确定的民族成份,到相关民族工作部门(一般是宗教事务局)申请办理变更。  3、十八周岁到二十周岁之间的个人,由本人依据父母已确定的民族成份,到相关民族工作部门(一般是宗教事务局)申请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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