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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人冒用我朋友的手机假装是他的女朋友对我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诽谤毁坏我的名誉,因为我朋友上班期间手机是上交的并且的手机没有锁屏,向上一滑就解锁了,她没有经过我朋友的同意就翻看他的手机,翻看他的聊天记录,对我进行名誉上的损害,我朋友下班完全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她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具体该怎么处理?

诉讼 2018-07-08 0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例如: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你好 协商不成 可以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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