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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通过朋友在民间借贷公司借了36000元人民币,朋友帮我担保的,放款时收取了3000元服务费用。分12期还款,前4期一个月9000,然后就是4期一个月5000,再就是4期一个月3000,总共加起来要还68000,我已经还了前面6期也就是还了46000,还有剩下22000没有还,我现在已经没有能力偿还了。这种借贷合法吗?可以延期或者不还吗?

其他 2018-07-16 21: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利息标准超出法定标准,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对方起诉法律不会保护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
    【追问】那我已经多还了一万块钱了,如果按照法律承认的最高利息算,一万够吗?
  • 1、民间借贷无能力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强制偿还是指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督促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仅民间借贷不还,不涉及其他非法集资、诈骗等的,属于民事纠纷,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坐牢。
    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双方借条/合同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对于不执行法院判决书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 法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没有限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后,即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您好,利息过高,不属于合法借贷
    【追问】那我可以不还或者报警吗?这利率相当于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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