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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港资企业(上市公司)的深圳分公司工作了七年(04年11月至现在),有购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现在通过正常程序辞职,请问这样我能要求公司给我按一年补一月的经济补偿吗?如要不到该怎么办?备注:因有部分律师说可以要求补偿,也有部分律师又说不能要求补偿。我也很烦,到底那个是真那个假呢?为什么同是律师说得都不一样呢?那些才有法律依据,第几条文条款?烦请专业的律师来释疑。非常感谢谢!

其他 2011-09-05 09:5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员工自愿辞职可不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处理得当并保留证据,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如果公司主动提出与你解除合同,你也同意则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第46条,如果是你本人自愿因个人原因且主动辞职,则没有任何补偿。如发生争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劳动法专业律师。
  • 如果企业有劳动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补偿
  • 如果是辞职,且你的公司有帮你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46条有规定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通过正常程序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只有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因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辞职时,企业要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及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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