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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8日应聘至举报人处工作,负责海关报关事宜。2008年5月19日,XX在为公司办理海关手册核销业务时,以需要向海关交纳相关费用为由,在举报人的财务部门一次性支取现金55000元(有XX在财务部门亲笔签名的支款收据为证)。此后,举报人多次催促XX提交相关票据到财务部门报帐,XX却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为止举报人也未见到XX向海关交付相关费用的任何票据。无奈,举报人派他人到海关的相关部门进行查证,方得知办理手册核销业务海关不需要收取费用(有海关提供的证据为证),海关也未曾收到过XX因此向其交纳的费用。由此可见,XX故意以虚构的事实从举报人处骗取55000元并占为己有,已非法侵占了我公司的财产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法律。现我公司依法向市公安局进行举报,盼贵局能立即立案查处,追究XX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缴其相应财产,抵偿非法侵占我公司的财产,挽回我公司遭受的损失,以保护我公司的一切合法权益。 附:XX支款收据及海关证明 市公安局不以处理, 我们起诉法院(法官向他们)我们可无语啦。难道没有解决办法吗!

合伙企业 2011-09-05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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