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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7年从事营业工作.1990年10月起留职停薪至1996年6月工作.在这期间我每月向公司交纳人民币60元整作为退休统筹金(职工留职停薪协议书----第五条).我于2008年3月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交1993年1月起的社会保险费.由于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我们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社会保险费问题解决了,但是我的工龄没有跟上(从90年10月起~92年12月31日).由于我前公司因多次兼并,搬家把我这段年份档案遗失,公司也认可我是他的员工,开据说明情况.社会保中心不认可它.我唯一能证明我是该公司员工:(1)人证,(2)协议书,我该怎么办?老师请帮帮我好吗?

诉讼 2009-05-02 08: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穆律师的方法是比较合适的。
  • 在我们目前的国情来看,个人档案遗失非常麻烦。我只能给你如下建议: 1、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一下,看看是否有弥补方法; 2、如果是因为人为原因导致你的档案遗失,并给你造成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过错人赔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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