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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几天嗓子疼在一个小医院打了针当时大夫说加大药量好的快我同意了打完针两三个小时身体和脸发红但是没有发烧又去了一趟医院问大夫大夫说没事我就回家了等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开始发烧我又一次去了那家医院大夫给我打了之前打的消炎针还有退烧针打完了也没什么起色我寻思睡一觉就好了也没多想就回去了早上的时候发现烧一直没退起床费劲快中午的时候去了医院还是那家医院我对大夫说我可能打针过敏了给我用点脱敏药吧大夫先让我吃点退烧药打退烧药都不好使吃的能管用吗结果遵循医嘱还是吃了退烧药大夫还老是强调让我去大医院看看我寻思你都不知道我这是药物过敏还是什么这个大夫是不是不专业啊连啥问题都看不出来一我没吃啥东西嗓子疼也吃不下什么二这是打针之后出现的症状平时身体哪有那么红还高烧不退我吃完退烧药就又去找大夫让他给我打一针脱敏针打完之后没什么太明显的起色我寻思还是得去市里的大医院看看这地方医疗也不行啊我就坐客车去了长春路程两个多小时到长春烧也退了也不难受了我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医院是不是有责任有责任的话是全部责任还是负责一部分还有怎么去和医院交涉这个问题

其他 2018-08-11 0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需结合患者过敏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有过错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如果是患者自身原因或者医院没有过错则无需赔偿。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 患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由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以患者在主张自身的权利时,只需要证明一下几点便可以。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患者如要主张自身的权利,首先要能证明和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其次要证明就医后,自身确实存在不适;再次,如果医院证明了自身未违反规定,则患者还需提供反驳的证据。证据的获取一般为就医中所开具的病例、发票、处方、检查报告等相关的材料。
  • 你好: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需要鉴定才能确定。举证责任在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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