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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6年10月份,在长沙胜蓝印务从事设计工作,17年4月份离职,17年5月份经和长沙胜蓝印务老板沟通,同意我在家里作为外聘兼职的形式工作,我也是每天按照全职的固定模式给公司工作,公司主要从事淘宝印刷的工作,就是我们设计人员做好文件发给公司安排印刷即可,18年7月13日上午,因为和客户在沟通过程中出现语言攻击,老板直接把我的账号给停了,就是不允许我继续工作了,我每天都有工作的证据,就是向公司传送文件的记录,还有老板,每个计费阶段向我支付薪水的记录,可以证明我从17年5月到18年7月一直在为公司工作,现在有没有提前警告我,就将我停止录用,我觉得有点不公

其他 2020-04-11 0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你应当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你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损失赔偿。提前辞职天数不存在抵扣问题,因为辞职后工作交接以及提前止损是需要提前的原因。
  • 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5、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6、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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