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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律师:您好!请求指导为谢!简述:于15年8月18日起甲乙汽车租赁合同,2年止。乙方月租3850元,此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中陈述:第四条第一款:乙方承租人在签订合同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18000元,租车合同于17年8月到期后,乙方实现承诺(未提前退租,不拖欠甲方任何租金及款项),则保证金自动转为车辆购车款的定金。在16年2月3日晚上,未经乙方的许可,甲方私自将车辆收回,并且盗走了乙方随车物品有超市购物卡,驾照,长角铁等等其它物品。乙方有公安机关笔录证据。到18年7月为止,甲方未返还定金给乙方。但在合同没有逾期利息约定,没有甲方违约责任,只有乙方违约责任的。请问1,乙方要求甲方逾期定金要求返还36000元吗?2,乙方要求甲方还要赔偿定金18000元年利息按百分之六计算。3,在17年开庭时,在16年2月3日租车公司收回车辆时,盗走乙方的随车物品无法归,乙方在开庭时要求甲方公司赔偿5000元损失。一,二审法院判决:甲方须返还赔偿乙方租车司机5000元损失。在18年省高院要求发回重审时,此项被盗物品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2万元吗?(乙方手上没有新的证据,仅有被盗车辆时的公安笔录。)请问:4,实际上乙方仅租用车辆时间为5.5个月。于17年10月一审法院已经解除了此合同后,要求甲方返还定金1.7万元给乙方和赔偿损失5000元。接着,甲方公司去法院重新立案起诉乙方须赔偿64680元(包含欠租金16个月61600元和滞纳金3080元)。甲方无理起闹属于恶意起诉吗?

其他 2018-07-23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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