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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两条,分别是: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调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或甲方将乙方撤回时,甲方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约、终止合同或再派出外,亦可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我工作地点在深圳,现在公司以出差驻场为由让我去东莞碧桂园出差2个月,我以家庭原因跟自己要上课为由拒绝出差,在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提出要么我自己离职,要么以我不服从解除合同,并说,如果我不服从安排就以此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合同中有这两条,公司就可以以此为由说我不服从安排可以开除我,并无需支付赔偿?

其他 2019-11-04 20:4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建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公司开除员工不一定有赔偿,具体要看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 你好不可以的
  • 您好,对于公司的要求你可以不同意。公司不能对你怎么样。如果公司以不服从安排解雇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 你好,当然不可以的
  • 你好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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