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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我受魏先生的邀请,协助他们完成对他们现有产品的升级工作。并找生产厂家,我代他们找了我的一个朋友帮忙生产,他们借口厂方条件不好,如果要做,必须交一万元的保证金。我的图纸工作完成以后。他们又要我去现场指导生产。我把图纸交给了他们一份,我就在周姓老板处指导样品制造。谁知在我做的同时,他和周老板相互相串通,将技术偷出厂外,另开了炉灶。对于我这里边的人员,资金扣得很紧,生产进度很慢。他们的进度比我快,因此他们就回过头来指责我慢了。因为他们只偷了看得见的表面技术。不知内部结构,到外面请了专家,做好了,结果达不到动作要求,他们无可奈何,就把他们在外面做的那台机子拖回来了,周老板私下要求我帮忙弄一下,我就要对方提供液压原理图。对方不从。这样一拖,我就赢得了时间,我的一台完工了,且经过试车,所出产品满足要求。他们背着我做的一台,现在还在周老板那里。我的任务完成了,可我的工资迟迟不肯给付。他们为了逃避我的工资,后来他们通过我报销发票找到我定做的单位,直接又在那里用我的图纸做了几套。 魏先生这次把周老板也给甩了,周老板准备为他生产的材料他也不要了。三方经过长期协商,达成一个协议。由我负责把材料变成产品,由魏先生负责收购销售。魏先生并保证在一年内不管是否销售完毕,均要将货款96,000元付给我。还要将所欠工资等三万元归还给予我。可是,签约不久,他和他的公司就人间蒸发。

刑事辩护 2011-09-06 2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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