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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加上这一条款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效用? 公司禁止员工利用各种场合、各种名义宴请公司其他人员(婚宴,满月宴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司其他人员馈赠礼品和礼金,不得私自为公司其他人员提供娱乐、旅游等服务;禁止员工以任何名义向公司其他人员或客户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不刁难对方。以上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视为劳动合同解除,并扣除违纪人当月工资。

其他 2011-09-06 2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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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些条款限制了员工的一些法定权利,比如集会、言论自由等,可能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条款里部分内容违法,无效,且表述欠准确。如有此条款,出现某些情形,可依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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