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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单位工作达九年,单位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合同,社保交了,工资从试用期起1800元/月,九年来一直未变,这么多年随着消费水平的提升,工资太少实在混不下去了,同时也因为工作的熟悉程度和工作量的增加,自认为工资与我的工作量产生的很大的差距,单位本着拖的原则,不加工资不主动清退的原则,我现在可不可以以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为由,主动辞职并要求补偿,补偿方面可不可以要求这三个方面:一,没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二,工作年限每年补偿一月共九个月的补偿,三、要求同工同酬的补偿,包括五险一金能补的补缴或失业金的补偿,请问我要求的这些可以不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他 2018-07-27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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