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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起非法集资案的受害者,因主要的犯罪嫌疑人于事发之日逃往香港,大陆公安以此案不属于影响力特别巨大和香港与大陆法律不同为由,不能前往香港抓获犯罪嫌疑人,故此案一直悬在空中,现在我有以下几点疑问请教律师: 1.大陆公安为何不能前往香港抓获犯罪嫌疑人呢,照公安的说法,只要有犯罪事实,逃到国外是否就不用追究任何责了吗? 2.什么样的案件,才是影响力特别巨大呢,我们的员工集资款有2000多万,难道还不能说是金额特别巨大吗? 3.如果公安一直停留在这个阶段,我们要等到何时才能讨回我们的血汗钱呢? 迫切希望得到您的回复,越详细越好!

刑事辩护 2009-05-07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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