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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一年零十个半月,工作努力进取获经理肯定。无故接到人事通知以效益不好公司裁员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限两日内交接离开。心里不爽也不解但还是尽职尽责做好做完交接工作。 仔细详读劳动法,公司此行为是否属违法辞退员工,是应该要求经济补偿并加1个月通知费,还是可以要求赔偿?(劳动法第87条) 公司在不及时结算,本人是否可要求继续上班?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的权益和赔偿有哪些? 另,公司规定加班调休,但已通知我离职,加班是否可以申请补加班费。

其他 2009-05-07 2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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