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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8月2日在**鞋城一楼订了3款鞋子,鞋款是6108元,当时签了个该档口的订货单合同,合同注明交货日期是2011年8月30日,而且合同上所谓的订货条款只有一些对我们这些订货的人的怎样怎样就不退还订金的规定,没有有关如果他们不能按期交货后怎样返还订金和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上还注明的我交的是2000元的订金!我在9月1日打电话询问我的货怎么还没好时,对方告诉我要到9月8日才能出货,而且是肯定的告诉9月8日一定能交货,可是昨天他们打电话告诉我那个货又出不了了,要到9月15日才能出货。还问我要不要货,如果要他们就到时候出货了,如果不要他们就叫工厂不做我的货了,只把订金退给我就可以了。我在电话中要和她理论,可我还没说完,我们也没商量出解决的 办法她就把电话挂了,我怎么都觉得他们的利益总是被保护的好好的,而我们这些订货的人的利益就无从得到保障,当然钱是不多,可这种因为他们的客观原因而把损失转嫁到我们这些订货的人的头上的霸王形式实在让我难以接受,如果是这样那我交订金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啊,交了订金就应该是对双方都有个约束的作用啊。如果我提起诉讼的话可不可以赢,

其他 2011-09-08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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