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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说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那么我问下,有人承包我家土地,承包前他说是承包去堆放石头,我父亲同意了,然后他带我父亲和其他几个给他承包地的人去喝酒,完了签定了合同。但他只些了承包期间使用权归他,没写承包用途。结果他承包去以后载了树,后来我们才知道那片地要被征收,有赔偿的。请问下他这属于欺骗吗?符合合同法42中的情况吗?

其他 2009-05-04 1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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