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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份结婚,办了酒席但没领证,婚后天天吵架,在一起过了不到半年,今年年初查出怀孕了,现在快生了,从怀孕到现在男方没管过,没问过,我一直在娘家住着,孩子生下来我没能力养,我可以把孩子给男方送回去吗?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离婚 2018-08-12 23:4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凡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应符合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户口簿(和复印件)。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内容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双方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三)、填写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现场办理)
    (四)、军人的结婚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三张大二寸(5cm╳ 7cm)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小区的照相馆里就能照结婚照,红色背景,
  •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条件:
      1、需要满足结婚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双方均无配偶,要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的状态,若是处于结婚状态,再次结婚会构成重婚罪,该婚姻也是无效的。需要再婚的则需带上法院的判决书和离婚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这也是为了生育安全的需要。
      4、最重要的条件是要双方都是自愿结婚的,双方意思表示自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你好是可以的
  • 一方抚养孩子一方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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