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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家88年首批“特级教师”。我设计的“教学角尺仪”荣获“中国专利”和市、县“优制教具”称号后,县教育局领导为了优化教具和激励师生发明创新,经县、乡、校三级领导审定后,89年初让我“停薪留职”去组织生产该教具。任务完成后,我于95年至今几次提出复职上岗,现任县教育局领导均不予办理。他们的说法是:1 “特级教师”是荣誉,不算教师级别(有教师级别的教师才能进入国家的正式教师); 2 “停薪留职”是国家政策,需等上级有“民师政策”后,才能决定我能否复职上岗的问题(99年有级别的民师全转正)。 我从“停薪留职”至今,从未享受过国家任何待遇。 上述事实,县、乡、校原任领导均可作证。 问题1:“特级教师”是否算教师级别? 问题2:89年让我“停薪留职”的国家政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如何? 问题3:依目前我国国情、政策、法规,我应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尽义务?应当如何做? 2011年9月8日

其他 2011-09-22 2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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