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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法人代表谭某,砖厂由本人承包三年,但是本人在写合同和签字时不在现场,由父亲代签。情况如下:开厂以来未承包前本厂欠下十九万的外债,合同上未写明在承包期间还外债十九万。在承包一年半时由于外债和收入太低停止了合同。后一年半其他股东接手。现今股东起诉本人要求还债十九万,还要多交半年利润。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应对。

合伙企业 2011-09-08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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