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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男友,分手的时候,他把电脑给我了。然后有打电话和发信息说,电脑他不会再要。这件事已经结束了。 但分手半个月左右检查出我怀了他的孩子,我要求出三千五的费用,然后不用他负责。他打了欠条给我。但现在他反悔说不给那么多钱了,说电脑要回去。 我和他同居将近八个月。但我没有工作,每个月用了他几百块钱。请问他有权力要求我赔偿这笔费用吗? 但是分手的时候后已经没人纠葛了,因为怀孕,他打的欠条不给钱,所以又旧事重翻说要赔偿这笔费用,可是当时分手时并没有要求赔偿。 请问:1、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2、电脑我不同意给他,他有权要回去吗?有发的信息为证说他不会再要电脑。 3、他有权力要求赔偿吗?

其他 2011-09-08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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