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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时间出来倒厨房垃圾,女性52岁,请问能算工伤吗?2.上班时间出来倒厨房垃圾被私人建筑翻卸木板压伤右脚,请问这个工厂应承担那些责任。

其他 2018-08-17 03:5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工伤后是首先应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的,单位的时效期为三十天,个人时效期一年。现在可以先向单位讨要第二次的手续费!你自己垫付也没有关系。最终解决的时候凭发票报销,这跟赔偿是两码事,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是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和企业共同支付的,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由企业全额承担。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本人
    【追问】事件是发生在2017年12月21日,医疗费是司机和司机买的保险公司已付。但厂方工资只发到2017年12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厂方说这个是意外事件,不是厂生产事故导致,厂方说厂不会有赔偿.小厂也没买保险.我现主要想了解52岁是不是按工伤算,另厂方应承担那些赔偿,但厂方又说女性52岁是超龄也不能按工伤. 如按工伤,厂方应承担那些责任.
  • 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 上班时间  因工作原因被打,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 您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就属于工伤。
    【追问】事件是发生在2017年12月21日,医疗费是司机和司机买的保险公司已付。但厂方工资只发到2017年12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厂方说这个是意外事件,不是厂生产事故导致,厂方说厂不会有赔偿.小厂也没买保险.我现主要想了解52岁是不是按工伤算,另厂方应承担那些赔偿,但厂方又说女性52岁是超龄也不能按工伤. 如按工伤,厂方应承担那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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