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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是外资企业的老总,公司的投资人中有一个是外国人,这个外国投资者最近想撤资变卖股权回老家做生意,另外一个股东也愿意购买他的股权,但是要进行股权的变更,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

外商投资 2018-08-21 20: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外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定: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问题,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7种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根据你们的情况,你们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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