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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陈某某为现任贵阳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在2017年2月20日将原贵阳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黄文的股份购买时,并不知情黄某某与贵州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此项合同,黄文也并未告知贵阳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此项债务,并声称公司对外并无债权债务,现将本公司的账户冻结,并由本公司承担2017年2月20日之前的债务。请问,本人作为公司现任法人,该如何维护自己本身及公司的权益?并如何解决此次公司的债务纠纷?

其他 2018-08-22 04: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原股东跟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 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 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 你好,这需要查看你和黄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怎么约定的!黄有没有签订承诺书?
  •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黄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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