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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主管不给我辞工,还说叫我滚蛋,不给我发工资,还乱开罚款单,怎么办?

其他 2018-08-22 20: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辞职,其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天数和加班时间来计算工资,1、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急辞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2、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急辞工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存在克扣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 劳动者辞职,最后1个月工资按照出勤天数计算。
    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出勤天数(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算出勤)
    如果存在加班的,可以单独要求支付加班费。
    一、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比劳动监察靠谱;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 不管是否是职工主动辞职,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单位都应该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职工应该提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如果协商不成,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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