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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段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行路老县委门口,与使徒老县委的杨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段某受伤,当事人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违反i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杨某驾驶机动车位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道路交通法第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电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想问一下,这个这个责任我们负多少,可以改过来吗?

其他 2018-10-11 0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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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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