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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他之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后来他被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她对于这个判决的结果不服,想要上诉,她觉得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只是一种意外事件,请问一下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哪些种类呢?我们国家对于过失犯罪是怎样进行认定的呢?

其他 2018-09-12 07: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而导致这一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主要包括两大类,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过失犯罪认定的一大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
  •  发生致人重伤的情况有很多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处理。举个例子: 如果双方是多人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致人重伤,过失与故意行为,应当按照理论与实际来认定。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由此可见,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如何认定的?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 您好,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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