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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归国的华侨,因为现在我打算结婚,然后对于华侨民政局说让我开一个唔会,因登记证明,但是现在我去我们当地的民政局申请开这个无婚姻证明的时候民政局又不给我开,我就想请问一下到底是哪个部门在管这个事情,无婚姻证明在哪里开呢?

其他 2018-09-10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无婚姻登记证明对于未婚的个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无婚姻登记证明【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无婚姻登记证明【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民办函〔2004〕32号 无婚姻登记证明【条件】 1.达到法定婚龄; 2.目前无配偶。 无婚姻登记证明【申请材料】 1、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属于离婚状态的: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 3、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 4、开具以上三种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常  5、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国外由中国使领馆出具)。 6、当事人已死亡的,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子女前来开具。需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及死亡日期的证明.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材料。父母双方已死亡的(应提供上述手续),当事人所有子女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子女中的一人代为死亡的父亲或母亲签字办理证明。 7、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是从外区县迁到该辖区,从迁入之日起至当事人办理证明之日止,由该区负责开具证明。迁入前的证明到原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红章。
  • 开具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时候,需要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红章。
  • 您好,开具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时候,需要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红章。 2、开具离婚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时候,需要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 3、开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时候,需要拿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当地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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