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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有一个建筑工程,前阵子外包给了一个建筑工队,然后因为现在夏天高温,所以现前阵子,我们有一个工人因为工伤导致死亡了,现在我们公司正在了解一些赔偿标准的东西,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学学。

工伤赔偿 2018-09-12 09: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工伤赔偿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 按照当地标准计算赔偿金
  • 你好:请律师核算数额
  •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 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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