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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我们保险公司赔付了一个之前给那个货品质量担保了的单子,一开始公司赔了也就赔了,没想到后来峰回路转,查清我们投保的那个是不用赔钱的,是另外一个人,公司经过商议决定,到法院起诉保险代位求偿权,想问这个是啥?诉讼时效是多久呀?

其他 2018-09-18 14: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我国现行的法令标准对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 首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令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则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按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断定其适用的时效; 另一类是民商事特别法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就海上货品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补偿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给或许应当交给货品之日起核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许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恳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恳求人处理原补偿恳求之日起或许受理对其自己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核算;铁道部《铁路货品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则: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补偿或退补费用的有用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用期间为60日。在此景象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按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补偿恳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则予以断定。
  • 因合同纠纷而起诉:
    一、有约定合法管辖地的,按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约定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二、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会让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因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应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担保公司跑了,是可以起诉合同上的责任人的。
    责任人为:
    1、第一顺位为债务人;
    2、第二顺位为担保公司;
    3、第三顺位为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补充:有抵押物的赶紧先处置抵押物,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账户。
  • 您好,首先,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其次,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较长时间,保险人对理赔流程的时间长短很难完全掌控,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险人往往对此并不具有可归责性。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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