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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6年在一份设备租赁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做了担保人,该合同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同本身没有具体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仅一栏担保人签字。今年8月份,出租方将承租方和我爸告上法庭,声称承租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既未交纳租金,也未归还设备。2017年12月31日催过承租方,现要求我爸(担保人)和承租方一起赔偿20万元。请问,一、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责任的情况下,我爸具体需要付什么责任?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0月31日,早已过期,担保人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其他 2018-09-17 13: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设备租赁又称为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 合同履行完毕是不需要承担的 如果未履行完毕,可能存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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