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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带着我儿子去自驾游儿子当时就坐在副驾驶上,但是后来有辆车突然出来,把我们的车给碰坏了,我那三岁的小儿子也被吓的不轻,回家以后一直都闷闷不乐的,看起来像是受了重挫,我想问下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规定有哪些?求解答

其他 2020-01-20 15:4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规定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4、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二、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向对方(车祸肇事人)或对方保险公司(对方有加保任意险)要求赔偿的范围: 1、财物损失: 例如车祸导致之机车,衣裤,眼镜等损坏,(须附相片,估价单,收据) 2、後续治疗费用及其他医疗: 依伤势预估後续之疗养费用及其他非健保医疗费用,例如国术馆等民俗疗法(附相关资料) 3、看护费: 强制险只能申请一天$1200元,最高30日为限上限,($1200*30=$36000元),超过$36000元部份可要求用任意险赔,例如看护费共$96000元,除强制险$36000元外还可要求$60000元 4、工作损失: (1)诊断书----医师须於诊断书上注明需休养时间多久或无法工作,例如须休养三个月或三个月无法工作 (2)薪资证明---例如扣缴凭单,薪水袋,薪资转帐 5、精神损失: 依据本次车祸伤亡损失之严重程度,身份,地位,评估身心受创程度,来要求对方赔偿,无一定确定金额 以上项目合计,算出一个确定金额,分摊肇责後向对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金额*对方应负责任=求偿金额)
  • 交警认定责任
  •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应承担。  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比例问题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许多项目(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解释之前,所有的这些项目是平等的,均应在限额中予以赔偿。如总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按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乘以交强险限额,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应赔偿具体金额,其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方承担。
  • 3岁的孩子不应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受到惊吓不是受伤没有达到伤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 无法支持,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 您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利人有权进行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在实际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可能会常常遇到伤者索赔“精神损失费”,如果直接要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关于精神赔偿这一块有:精神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个概念。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重点不法侵害,受害人本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重点依法,受害人或亲属索赔) 道路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判断非危险驾驶或蓄意行为,正常处理时,均属于意外事故。意外就不会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那么说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伤者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就是一个完全不成立的概念是无法赔付的!所以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只会存在精神损失抚慰金的精神类损害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为“债”的特性,是一种法定之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赔付正是试图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让受害人在获得金钱与使用金钱的满足感中削减侵权行为对其带来的精神伤害,即通过有形物质补偿无形伤害。近年来,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数急剧上升,在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受害人自我救济能力有限等客观现实下,导致大多数受害人因不能及时获得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选择权赋予请求权人,既是请求权人债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权利人获得更为充分的赔偿,也更加有利于交强险作为社会救济主要功能的保险目的的实现。 交强险赔偿项目当中的死亡伤残费用中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那么是不是任何情况下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交强险都会照单给予赔偿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交强险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先必须是依法由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如果不是,就很有可能涉及到骗保的嫌疑;其次,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才会给予赔偿,这是因为只有通过这些公权力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才具有公信力。任何个人企业(包括律师以及保险公司,法律所事务所)所提出的金额在未经当地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均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在不涉及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一般情况是不存在这项赔付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一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至三者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裁定是最能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做车主投保相应商业险时保险公司会赔偿诉讼费用的,作为受害人只需花费不到100元的立案费用,律师费除外。受害人要谨防部分律师会向受害人胡乱解释能赔付很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骗取受害人诉讼提出过高金额抚慰金来收取更高的律师费用!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下达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是不给予赔偿的: 依法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被保险人自愿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保险人依照事故当事人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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