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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文员,应发工资为每月2000元。2009年5月1日起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与王某约定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9月1日王某以公司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不应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故双方产生劳动纠纷。请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解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何时签订?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2、王某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么? 3、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么?如何支付? 4、公司与王某约定按照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其他 2011-09-11 21: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一、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双罚。 第二、预告解除的,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即时解除的,比如说未缴纳保险的,不用提前30天通知。 第三、应该支付。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四、北京的标准是医疗的缴费基数最低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的缴费基数是为去年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为缴费基数,以每年5%递增,直到60%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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