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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买的房,之后一直出租,今年租户退租去物业查物业费交纳情况,发现前房主2013年托欠2季度物业费,而2014年交纳了。2014年收费时物业不让前房主补交,现在让我补合理吗。还有15年上半年前房主欠费,也让我补,而且前房主还住在本小区,物业说他们没责任追缴,合理吗。请您答疑解或。万分感谢。

其他 2018-09-25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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