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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我是一位离异女士,离婚时协议是孩子给我管,男方每个月付1000元生活费,直到十八岁。我没有工作,当时房子是我们共同买的,当时房价市值2700万,我带孩子出去,男方给我十万元钱,其中7万是给孩子留着的,就是孩子什么时候想回去住都可以,男方不得干涉。去年孩子上了大学,学费男方一分也不拿。我给孩子申请的助学贷款。今年5月份孩子年满十八岁,男方说孩子没有生活来源,可以再继续给孩子每个月1000元钱,可是这个月也就是9月份他却突然变卦,他在铁路上班,每个月5、6千元。说每个月只给500,我打零工每个月给孩子500,1000元怎么会够用呢。我就想问一下,孩子年满十八岁了,还有权利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和学费吗?如果可以,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20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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