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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据说有关法律法规有这样一种精神,即,对于存有重(要)大误解或 严失公正的合同、协议、文约、字据等,可以通过再次协商或法律途径予以修正或认定(或宣布)无效。如果有的话,请您告诉我具体条文及出处好吗。谢谢您啦

其他 2009-05-07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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