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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打算跟我的老公两个人准备写一个离婚同居协议,因为我们两个人已经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了,但是为了家庭还有一些个人的原因,我们打算还住在一起,所以我们想要写一个离婚同居协议,请问这个离婚同居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 2019-03-29 16: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范本如下: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深刻商谈,本着互不伤害互不损失的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同居协议: 一、生活方面 1.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特长共同做好每天的家务琐事。(具体细节相处半个月后另定) 2.饮食口味不一致时,应努力适应对方,不可抱怨。 3.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应无偿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 4.双方应注意个人卫生,每天应冲凉一次,刷牙两次,内裤天天换,不准把臭袜子乱丢,不准上完厕所不冲水等。 5.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准把对方的床上功夫讲给别人听,更杜绝在同居的日子里以性惩罚对方。 二、工作方面 应尊重对方的工作性质,在工作方面给对方力所能及的支持。 三、交友方面 应给对方自由,在不出轨的范围内,双方可以有自己的生活空间,有权在外面结交各自的同、异性朋友,对方无权干涉,并应尊重对方的亲友。 四、金钱方面 两人生活的公共费用共同分担,其他方面自负。个人财产归个人;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五、其他 1.如违反以上条例,可看情节轻重罚包揽所有家务、强迫锻炼身体等。 2.若因性格不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时,另一方应本着好聚好散的态度,和气分手,不准做出伤害性的言行。 3.双方应共同朝着结婚的目标迈进。若有一天双方有缘结婚时,协议另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结婚或分手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 你好。离婚同居协议范本如下: 男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子女:____________  女方子女:____________一、生活方面。……二、工作方面应尊重对方的工作性质,在工作方面给对方力所能及的支持。……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见证人:  _____年__月__日。
  • 最新离婚协议范本: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在婚姻期间生有一子/女(年月日)由女方/男方抚养,男方/女方每个月支付小孩子抚养费元;
    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补偿给付女方/男方元;
    四、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一处(位于),轿车一台(车牌号粤),房产一处(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无共同存款;
    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八、男女双方清楚知道虽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的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协议由男女双方签字,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_月_日
  •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原则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进行分割,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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